發(fā)布單位:中國海事局【2006-12-26】
各有關船公司、中國船級社、各直屬海事局:
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上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于2004年通過了《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下稱《73/78防污公約》)修正案(修正案中文文本已正式印發(fā)),對公約附則I和附則II進行了重大修正。該修正案將于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為做好修正案的執(zhí)行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船舶防污證書的換發(fā)
《73/78防污公約》附則I和附則II(2004年修正案)對船舶防污染證書的格式和內容進行了修正或更新,并要求船舶于2007年1月1日起配備新的證書。
請中國船級社盡快按照修正案的相關要求組織完成對中國籍適用船舶的《國際防止油污證書》、《國際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以及《國際散裝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的換證工作。
二、船舶防污文書的更新
(一)5000載重噸以上的油船,其《船上油污應急計劃》需增加岸基的破損穩(wěn)性和剩余結構強度計算程序的計算機化提示程序,請各船公司對適用船舶的《船上油污應急計劃》重新編制,并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上述油船以外的其它船舶,《船上油污應急計劃》、《船上有毒液體物質海洋污染應急計劃》或《船上海洋污染應急計劃》只涉及編制依據的變化,且IMO海上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通過了相關修改指南(MEPC.137(53))。請各船公司通過所屬船舶進行更改,并在更改記錄中注明。
?。ǘ└絼tII修正案對《程序和布置手冊》的格式進行了修正,請各船公司對所屬適用船舶的《程序和布置手冊》按照新的標準格式進行更新,并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ㄈ┬拚笇Α队皖愑涗洸尽?、《貨物記錄簿》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正。對于現有的記錄簿,按照修正的內容采取對相應內頁更換的方式,繼續(xù)使用,但需保持內容符合修正案的要求。現有記錄簿用完后,全部使用統(tǒng)一格式的新版記錄簿。
三、化學品港口碼頭條件或措施
附則II修正案對化學品的污染分類體系進行了較大修正,由原來的A、B、C、D分類體系修改為X、Y、Z、OS分類體系,并對每種化學品污染類別進行重新評估。
按照《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5款的規(guī)定,港口應具備相應的安全航行、停泊、作業(yè)條件或者相應的應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結合修正案的實施,對本轄區(qū)從事化學品作業(yè)的港口、碼頭的相關條件或措施進行研究,并按照新的分類體系開展安全和防污染監(jiān)督管理,對于不具備條件或措施的港口或碼頭,禁止船舶進、出港口。
四、化學品品名表
為配合《73/78防污公約》附則II修正案,IMO通過了《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結構和設備規(guī)則》(IBC規(guī)則)的2004年修正案。本次修正中,大部分原收錄在第18章的化學品經評估后收錄到第17章中。但在修正過程中,由于部分化學品缺少安全和/或污染數據,而未被收錄的IBC規(guī)則中,這些化學品將以IMO環(huán)保會通函的形式陸續(xù)公布。在化學品品名表完善前,對于未被新的IBC規(guī)則列入的化學品,海事管理機構在2007年1月1日后仍參照現行IBC規(guī)則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指導、幫助船公司做好公約修正案的履約工作,避免船舶由于履約不符合要求而在國外被滯留。2007年1月1日后,按照《73/78防污公約》附則I和附則II(2004年修正案)的要求,對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和外國籍船舶按照新的要求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上述事項在執(zhí)行過程中有何困難和問題,請及時報我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求新
務實
立信
望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