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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法規(guī)

交通運輸部關于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發(fā)展政策措施的公告
時間:2012年10月12日   作者:佚名  點擊次數(shù): 【字體:

交通運輸部公告  2012年第41號    2012年10月11日
 
  為全面落實《海峽兩岸海運協(xié)議》,進一步促進兩岸海運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現(xiàn)就有關政策措施公告如下:

  一、增加直航港口

  大陸方面增加煙臺港蓬萊港區(qū)、深圳港大鏟灣港區(qū)為兩岸海運直航港口(港區(qū))。至此,大陸方面共有72個直航港口(港區(qū))。

  二、加強兩岸搜救合作

  為共同保障兩岸海上航行和人身、財產、環(huán)境安全,雙方建立海上搜救聯(lián)系機制?,F(xiàn)階段大陸方面指定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為兩岸搜救聯(lián)系窗口。

  三、加強兩岸海運市場監(jiān)管

  進一步加大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兩岸運輸、為不具備兩岸運輸資質的船舶提供船舶代理或港口裝卸服務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對外國企業(yè)、經營組織和自然人非法從事兩岸運輸行為嚴肅查處。

  四、維護兩岸集裝箱運輸市場秩序

  為保護公平競爭,從根本上遏制“零運價”、“負運價”等惡性殺價競爭行為,決定建立并實施兩岸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制度(另行發(fā)文公布)。

  兩岸班輪運輸經營者要認真落實《關于公布進一步促進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09年第54號)精神,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內,按規(guī)定程序向我部報備出租、互換艙位情況。艙位發(fā)生變更的,需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我部報備變更情況。

  任何企業(yè)、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以租賃艙位等任何方式經營兩岸集裝箱班輪運輸。對于非法從事兩岸集裝箱運輸?shù)?,一經發(fā)現(xiàn),要依法查處。


                   交通運輸部

                 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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